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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aboration模式

AVAILABILITY
Adobe Real-Time Customer Data Platform (CDP) Collaboration目前在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以及歐洲、中東和非洲等地推出,全球即將推出。 請聯絡您的 Adobe 代表以取得更多資訊。瞭解如何開始

Adobe Real-Time CDP Collaboration中的Collaboration模式是定義共同作業人員如何共同作業來達成其行銷目標的模型。 有兩種不同的共同作業模式:廣告商對發佈商和品牌對品牌。 每個模式都有其特定目的,且設計旨在促進品牌間的有效合作。

若要深入瞭解廣告商與發佈商之間的差異,請閱讀角色指南。

廣告商對發佈商 advertiser-to-publisher

在廣告商對發佈商的合作模式中,廣告商旨在定位和測量與發佈商相關的受眾。 此模式可讓廣告商運用發佈商受眾來增強其目標定位功能,而發佈商可提供受眾行為和偏好設定的寶貴見解。 廣告商可在適當的時間觸及適當的對象,進而最佳化其促銷活動,而發佈商則可存取廣告商資料,如此可協助他們更瞭解對象,進而改善其內容供應專案。

廣告商對發佈商共同作業的範例。

若要進一步瞭解廣告商和發佈商如何以這種模式共同作業,請閱讀端對端工作流程指南。

品牌對品牌 brand-to-brand

NOTE
品牌是涉及行銷和廣告的公司或組織,可以是廣告商或發佈者。

品牌對品牌的合作模式可讓品牌之間直接合作,以識別並鎖定共同行銷活動的對象。 對於想要透過品牌合作擴大觸及面並與新受眾互動的品牌,此模式非常有用。 透過共同合作,品牌可運用彼此的對象深入分析,建立讓共同作業人員及其客戶都受益的共同行銷和忠誠度行銷活動。

品牌對品牌共同作業的範例。

若要進一步瞭解品牌如何以這種模式共同作業,請閱讀端對端工作流程指南。

廣告商對廣告平台 advertiser-to-advertising-platform

廣告商對廣告平台的共同作業模式可讓廣告商與協力廠商廣告平台(例如Amazon Marketing Cloud (AMC))連線,以增強其行銷功能。 此模式可讓廣告商運用平台的身分解析度和目標定位工具,擴大其資料的影響。 廣告商可與廣告平台整合,為不同受眾提供精確的成效分析,協助他們最佳化支出、提升關聯性,並帶來可衡量的業務成果。

廣告商對廣告平台共同作業的範例。

若要進一步瞭解廣告商如何以這種模式與廣告平台共同作業,請閱讀端對端工作流程指南。

廣告商對資料合作夥伴 advertiser-to-data-partner

廣告商對資料的合作夥伴模式可讓品牌直接與第三方資料提供者合作,以豐富客戶設定檔、建立更精確的受眾,並存取潛在客戶人口以進行贏取。 此模式將傳統的外部資料工作流程帶入單一、隱私權安全的環境,其中第一方和第三方資料可以合併,而不需要原始資料移動。

廣告商與資料合作夥伴共同作業的範例。

若要進一步瞭解廣告商和資料合作夥伴如何以這種模式共同作業,請閱讀端對端工作流程指南。

代理商對發佈商 agency-to-publisher

代理商對發佈商的模式可讓媒體代理商直接與發佈商合作,以使用共用的受眾深入分析來規劃、啟用和衡量行銷活動。 代理作為中介,利用廣告商資料(在許可下)來識別重疊,並與發佈商合作夥伴執行媒體策略。

代理與發佈者共同作業的範例。

若要進一步瞭解代理商與發行者如何以這種模式共同作業,請閱讀端對端工作流程指南。

廣告商對機構平台 advertiser-to-agency-platform

廣告商對代理商平台模式可讓品牌在隱私安全的環境中與他們的媒體代理商合作,讓廣告商可以與其代理商傳送和接收資料,而不需要直接的資料傳輸。 此模式支援行銷活動規劃、對象建立和啟動,同時維持廣告商對資料使用的控制。

廣告商與代理商平台共同作業的範例。

若要深入瞭解廣告商與機構平台如何以這種模式共同作業,請閱讀端對端工作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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