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共用的受眾 shareable-aud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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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包含產品檔案,旨在引導您完成此功能的設定和使用。 此處未包含任何法律建議。 請諮詢您自己的法律顧問,以取得法律指引。

People-Based Destinations將Shareable Audiences的概念帶入Audience Manager。 此量度可協助您瞭解Audience Manager可與目的地平台共用多少雜湊電子郵件地址。

Shareable Audiences是協助您解譯People-Based Destinations內容中對象資料的量度。 您可以在Destinations頁面和Segment頁面中看到此量度。

區段可共用的受眾 segment-shareable-audiences

區段頁面中的Segment Shareable Audience量度表示來自資料來源的雜湊電子郵件地址數目,這些地址具有相符的DPUUID,在指定的回顧期間內也符合定義的區段(假設已套用設定檔合併規則),而且該Audience Manager可與目的地平台共用。

此量度有1天的回溯期。 這可協助您瞭解特定目的地中區段的受眾觸及率。

目的地可共用的對象 destination-shareable-audience

以人物為基礎的目的地頁面中的Destination Shareable Audience量度,代表該Audience Manager可與目的地平台共用的資料來源雜湊電子郵件地址總數(包含相符的DPUUID),以及對應至該目的地的所有區段。

可共用的對象

此量度具有期限回顧期間。 這可協助您瞭解從雜湊電子郵件地址資料來源可觸及的受眾規模。

範例

Audience Manager客戶的資料來源有110,000個DPUUID (CRM ID)。 他們將100,000個雜湊電子郵件地址擷取至Audience Manager,用於多個以人物為基礎的目的地,並針對CRM ID對100,000個雜湊電子郵件地址執行ID同步。 客戶可使用All Cross-Device Profiles合併規則來建立三個受眾區段:

  • 母體數為10,000的區段A,已對應至目的地A;
  • 人口數為20,000的區段B,已對應至目的地A;
  • 母體數為50,000的區段C已對應至目的地B。

在此案例中:

  • 區段A可共用的受眾= 10,000;
  • 區段B可共用的受眾= 20,000;
  • 區段C可共用的受眾= 50,000;
  • 目的地A可共用的受眾=區段A可共用的受眾+區段B可共用的受眾= 30,000;
  • 目的地B可共用受眾=區段C可共用受眾=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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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
在上述範例中,這並不意味著三個區段中的所有80,000個雜湊電子郵件地址都符合目的地平台中的現有帳戶。 這僅表示Audience Manager會從這三個區段將雜湊識別碼傳送至其各自的目的地。 將受眾區段傳送至以人物為基礎的目的地時,會在合作夥伴端進行受眾比對。 目的地A最多可以有30,000個相符的使用者帳戶,而目的地B最多可以有50,000個相符的使用者帳戶,但不保證符合率。 Adobe無法存取合作夥伴特定量度。 若需關於符合率中以人物為基礎的目的地可見度的常見問題,請參閱符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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